信用卡出借后,消费款项谁来还?
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朋友要求帮忙办理信用卡,朋友持信用卡消费,在此过程中,如果朋友持信用卡消费后能够正常还款,银行不会催还款,而一旦朋友中断还款,银行将会催促持卡人还款,而不是催你的朋友还款。这种情况下,你朋友答应帮你还信用卡,还有用吗?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信用卡纠纷情形。
案例名称:
小李信用卡出借纠纷案
案情背景:
小李与张三是多年好友。2023年5月,张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求助,希望小李能以个人名义帮忙办理一张信用卡供其使用,并承诺会按时还款,绝不连累小李。小李出于朋友义气,未加多想便答应了。
随后,小李向某商业银行提交了申请,以其本人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等材料成功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卡。卡片激活后,小李即将信用卡交给了张三,并告知了密码。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张三持该卡频繁消费、套现,累计透支本金4.8万元。起初几个月,张三还能按时归还最低还款额,但自2023年10月起,张三因生意失败,开始无力还款。
2024年1月,小李连续收到银行的短信和电话催收通知,告知其信用卡已严重逾期,需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2万元,否则将影响其个人征信,并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各方主张:
银行主张:银行严格按照与小李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提供服务,产生的一切债务应由持卡人小李承担。银行要求小李限期还款。
小李主张:小李感到十分委屈,认为钱是张三花的,自己一分未用,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他多次联系张三,要求其立即处理欠款。
张三主张:张三承认债务属实,但表示目前身无分文,无力偿还,请求小李宽限时日。
法律分析与判决:
小李在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他与张三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方的银行。
1、小李与银行的关系:小李是信用卡合同的唯一当事人,对银行负有直接的、无条件的还款义务。他必须先行偿还银行的全部欠款。
2、小李与张三的关系:张三作为信用卡的实际使用人,是资金的最终受益人。小李在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依据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向张三进行追偿。
最终,在现实压力下,小李为避免个人征信留下污点,东拼西凑偿还了银行的5.2万元欠款。随后,小李一纸诉状将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垫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委托小李办理信用卡并实际使用卡内资金,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张三作为借款人,负有向小李偿还借款的义务。遂判决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在规定期限内向小李支付5.2万元及相应利息。
当然有的判决也会认为小李和朋友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或者虽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因违反公序良俗等而无效。在这一点上,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案例启示:
本案例警示我们,信用卡是持卡人个人信用的载体,绝对不能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出借,持卡人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不仅要对银行的全部债务负责,在实际使用人无力还款时,还会陷入“朋友反目、钱财两空”的困境,最终损害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宝贵的个人信用记录。
信用卡的本质是银行授予持卡人的循环信贷额度。当小李将信用卡交给朋友使用时,发生的法律事实是:
1、小李向银行申请贷款:每一笔信用卡消费,都是持卡人小李在向银行申请一笔小额贷款。
2、小李将所贷款项转借给朋友: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商户,相当于小李获得了资金(消费了对价),然后他通过让朋友占有和使用该资金(消费成果),完成了资金的转移。
3、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朋友要求小李办卡给自己使用,小李同意,这本身就包含了“你用我的卡消费,相当于我借钱给你花,最后由你来还”的意思表示。这是一个事实上的、口头的借款合同。
因此,在出借人(小李)和借用人(朋友)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司法实践支持:绝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都会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小李在向银行偿还欠款后,可以凭借转账记录、银行催收凭证、与借用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用人归还其垫付的款项。
小李和朋友之间借贷关系是否因违反规定而无效?
这是问题的关键和争议点。我们需要区分“行为违法”和“合同无效”。
一、出借信用卡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这明确违反了国家关于信用卡业务的金融管理法规。
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信用卡套现、洗钱等金融风险,保护持卡人自身和银行的合法权益。违反此规定,持卡人(小李)可能会面临银行的惩罚,例如:1、降低信用额度;2、冻结或注销信用卡;
3、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但小李和朋友之间内部的借贷关系通常不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出借信用卡的行为违法,但出借人(小李)与借用人(朋友)之间因该行为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有效。
如果出借信用卡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套现、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则该借贷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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