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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关联交易问题(定义、要求、如何管理、实务借鉴)——以基金为例

发布日期:2025-08-29 20:12 点击次数:69

(来源:F金融)

目录

一、关联交易定义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三、对一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借鉴

四、如何管理关联交易,维护基金各方利益

前言

关联交易是体现管理人专业程度,以及与基金出资人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方面。出现关联交易管理问题,将对基金声誉和可持续运作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近年来,行业内出现了一定的关联交易问题,例如私募基金自关联方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或向关联方出售被投资企业股权、私募基金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等。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义、管理程序、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工作。

一、关联交易定义

(一)国务院

国务院于2023年7月3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二)中基协

根据中基协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

(2)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3)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4)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三)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会〔2019〕21号)第一条等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下列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财会﹝2017﹞19号)规定,服务提供方向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1)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2)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等。

以下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等。

(四)实务

实务方面,基金合同中常见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交易的认定,例如包括:

(1)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进行的直接交易(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以及作为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管理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

(2)收购、投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投资的项目及其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已投资的项目;

(3)向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曾经管理或正在管理的其他基金出售已投资项目;

(4)收购、投资于与普通合伙人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及该等私募基金投资的项目,或向该等私募基金出售已投资项目。为避免疑问,基金参与有第三方定价的跟投行为,不视为关联交易。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履行登记手续。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将私募投资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三、对一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借鉴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程序正当、对价公允三个层面,这也是关联交易生效的基本条件。

(一)信息披露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保障关联交易公正与公平的关键。依法应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价格、担保信息、定价方式等。我国已经出台的涉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时负有报告义务。

(二)程序正当

关联交易需要符合公司内部程序的要求,即所谓形式公平。公司内部程序主要是指关联交易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关的审查和表决,以及关联方或者受关联方支配的主体是否回避表决等(《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是非利害关系董事同意和股东会同意。一般而言,一项关联交易若能得到董事会与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多数董事的投票赞成,便可以认为该交易已经取得了公司的授权、同意或追认,而所谓的非利害关系董事正是指与发生争议的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董事,也即其不仅没有参与该项交易,而且与利害关系董事之间不存在家庭、经济、职业或者雇佣等利害关系。当董事会的所有董事都卷入了关联交易中,或者非利害关系董事不能满足法定人数时,董事与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也可以经过股东会的同意或追认而成为合法的交易。

实务方面,基金合同中常见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一般约定,例如:关联交易或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交易事项需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相关事项需投资决策委员会中非关联方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若投资决策委员会非关联方委员不足三人,则应邀请二名非关联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与表决,相关决议需参与表决的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同时,管理人需将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事项上报投资顾问委员会,若投资顾问委员会未通过前述事项,则该事项不得实施。关联交易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50%。管理人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顾问委员会提前报送拟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及资料,并在年度报告中向投资人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三)对价公允

关联交易并不以履行了信息披露和决议程序即具有合法性,还需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性。如果某项关联交易既没有获得董事会的同意,也没有取得股东会的同意,在相关主体对该交易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关联交易可能需要最终由法院对其公平性加以审查。如果法院最终认为该种交易对公司是公平的,则该交易同样可以得到保护,如果法院认为该种交易涉及欺诈或者浪费公司资产,则可能判决该交易无效从而使公司的利益状态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所谓对价公允,即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其商业价值,并且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再181号“西安某汽轮机有限公司与高某华等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中指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利益的实质要件是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对此应当从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交易原则以及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李某与滕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民事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关联交易中,如果交易无偿或者价格偏离正常市场价格,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应认定交易对价不具备公平合理性,应为无效。

四、如何管理关联交易,维护基金各方利益

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关联交易时,往往存在易疏忽点,例如未能准确识别关联交易、未采取针对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特殊决策程序、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回避安排、未对关联交易进行充分披露等。

管理机构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出现合规或者争议问题:

(一)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管理机构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决策流程、对价确定、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信息披露、回避安排等机制,能够与出资人利益保持一致,体现管理专业性,同时对于内部能够强调关联交易的重要性,提升合规水平。

管理机构应重点关注交易策略,根据交易策略合理准确界定关联交易,科学设计关联交易的授权管理程序,明确披露程序及需要披露的内容。例如:除非经除**之外的出资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与**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系、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中提及“关联”关系是指如下关联人:A)控制该实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B)该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C)与该实体受同一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D)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E)第D项所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前述的“控制”指持有50%以上的表决权,或通过在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机构中占多数,或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实际支配其行为。**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顾问费、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基金收入账户,但已通过的投资决议同意员工对被投资项目进行跟随投资的除外。

(二)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可能会给基金带来一系列风险,例如,关联方之间存在交易价格被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引起不必要的成本或损失;关联方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使得基金财产收到损失等。因此,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具有极大的必要性,是基金交易合理合规的重要保障,利于维护基金及各投资人合法权益。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例如,基金投资人不得与本基金进行交易,除非该关联交易经代表实缴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投资人的同意(关联交易的当事投资人须回避,其他投资人中代表实缴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投资人的同意)。除非经除**之外的投资人一致同意,本基金不得与投资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因劳动关系、管理关系形成的与本基金进行的关联交易除外。基金对其关联方投资决策及投资项目处置决策按照如下约定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就投资决策及投资项目处置决策而言,如所投资企业或者投资项目所涉及交易本身的直接交易对方为投资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的,则相关交易应被视为本协议项下需提交咨询委员会咨商的关联交易;前述关联交易首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在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后进一步咨商咨询委员会,如该等交易亦涉及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提名其的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则该等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回避参与表决,其持有的表决票不计入计算基数;如咨询委员会不同意该项交易,则该项交易不得进行。

(三)对关联交易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管理机构应对关联交易严格进行信息披露。管理机构应在经审计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并在基金运营管理报告中将关联交易信息完整明确地披露给各投资人。管理机构应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序以及披露的重点内容,例如:如基金确需发生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关联交易发生前20个工作日及时向全体投资人书面报告并披露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召开会议,对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约定程序进行表决(关联交易的当事投资人须回避,并经其他投资人中代表实缴出资比例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投资人同意通过)。在关联交易决策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相关运营报告中单独列明关联交易情况、关联交易的后续进展、风险情况及关联交易的占比情况等。

(四)建立并完善内控机制

管理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内控机制,关注并防范其他或潜在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行为。公司整体层面,应该加强关联交易相关培训,增强合规和风险管理意识。

投资业务部门应当把控关联交易的规模、数量,以及与基金投资策略的匹配程度。

风控合规部门应该发挥把关作用,出具合规意见书,对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是否对基金运作存在负面影响,估值是否公允等内容进行明确。在投资协议签署签,应对关联交易管理程序进行确认,在协议中体现防止关联交易相关风险的条款。

投后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增加走访频度,及时提供所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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